案例一:方先生在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他签完购房合同付了服务费和首付款之后,中介公司就再没有联系方先生了,用他的话说“中介公司不理他了”。经纪人没有及时沟通安排时间去房管局,后因房东一直出差在外地,过户事宜一直拖着,打电话给经纪人也不接,去门店找经纪人,他说尽量协调房东交出钥匙,之后就再也没有回音了。就这样方先生在苦苦等待和催促中过了2个多月,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子。买房的人办了所有该办的手续,交了所有该交的钱,到头来却是这样的结果。
管家分析:
该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套房产的交易不在完成签订合同为服务终止, 作为经纪人在签完购房合同后,应积极参与沟通、安排买卖双方去房管局核对身份,办理物业交割等事项。主动联系双方将交易过程中的进程及时反馈给买卖双方,协助双方办理房产后续的物业水、电、煤等交割事宜,按合同约定督促双方履行。上述情况的经纪人应加强服务意识和经纪人行为规范的培训,让买卖双方放心将不动产交易事项委托我们办理,真正做到服务第一、客户第一宗旨。
案例二:钟先生在上城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150万元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可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还多准备了两份合同。中介向其解释道,因为钟先生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房,为了能够多贷款,可以签订一份成交价格为154万元的买卖合同,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另外一份可以用来登记备案和缴税时用,成交价格可以写少一点,写146万元就可以,这样就能少交点税。
这明显是一种明令禁止的阴阳合同。其后果是买卖双方存在着交易风险,有可能产生银行按揭审批通不过或成交价格未通过税务局最低计税价格审核,一份合同存在骗贷的嫌疑,另一份合同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并且若买卖双方有不履行合同时将无法判断按哪份合同去履行,中介公司也存在着伙同骗贷、漏税的嫌疑,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条例。
案例三:曹先生夫妇在滨江白金海岸买了套二手房,受到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的影响,贷款申办难度明显加大,不仅利率大幅上浮,而且银行审批从紧,即使申请条件全部符合,也只能排队等待放款。付了首付款,银行贷款迟迟不放,房东又催促着要房款。请问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首先签约时应向房东解释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银行审批从紧,贷款放款的时间没有可预算的时间,让其明白可选择其他一次性付款的客户或接受等待放款方式。其次,在后续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应及时主动与银行、买卖双方联系,跟进大致可放款的时间及时将信息反馈。
案例四:王先生在某房产中介买了的一套房子,签约当天就按中介的要求支付了两万多元中介费,后经查,该套房子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途,不能当作住宅出售,中介公司退还已交付的房款,但拒不退还中介费,王先生认为该中介提供了虚假房源,诱骗其购买了非住房,要求中介公司尽快退还中介费。
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信息,造成王先生想买住宅却购买了非住宅,因未成交不能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中介公司应退还其中介费。
案例五:张先生通过杭州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并按买卖协议书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及中介费1.5万元,并约定三日后办理过户交易。三日后,该公司却告诉张先生,这套房子因没有产权证明,无法过户,但可以通过公证来证明。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向房产中介提出返还定金及中介费,却遭到拒绝。
该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涉嫌欺诈的行为。 因为国家明文规定没有房产三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该公司明知这套房子没有产权证明且无法过户却还将房屋用另外的方式出售给张先生,已经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张先生可拿回已付的定金及中介费,若中介不退还的,张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六:季先生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在签了购房合同后得知该房源没有三证的,而且近几个月三证都还不能办,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单方面违约,同时不仅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还要支付中介服务费。
季先生不构成违约。因为首先是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房源信息,没有房产三证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其次中介公司在知道近几个月三证都还不能办的情况下却还和季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已经构成了涉嫌欺诈的行为。该中介违反《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条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解决。